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401号
原告:***(ZHAOLIHONG),男,1961年9月1日出生,加拿大公民,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轶龙,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美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7XJMK28。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事******。
法定代表人:陈立(CHENL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院数据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38148052R。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div>
法定代表人:宣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吴斌,上海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美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华院数据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2020年12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为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负担。
原告***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办理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施迎华
审 判 员 谢银芝
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吴俊杰
书 记 员 冯旻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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