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8595号
原告:**,女,1982年1月26日生,壮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院计算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56、1258号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华院计算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鲁 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