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3财保78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市寒亭区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寒亭区幸福路**。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生,住临朐县。
被申请人:**,男,住潍坊市奎文区。
本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8)鲁0703财保78号民事裁定书,扣押停放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登记车主系**的鲁G×××××号车。因申请人潍坊市寒亭区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在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登记车主系**的鲁G×××××号车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国强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