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3财保32号
申请人:潍坊市寒亭区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幸福路**。
被申请人:***,男,196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省滨州银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公司,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东外环**。
申请人潍坊市寒亭区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扣押现停放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的登记车主系山东省滨州银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公司的鲁M×××××/鲁MDX**号车。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财产保全及领取车辆告知书。为防止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现停放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的登记车主系山东省滨州银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公司的鲁M×××××/鲁鲁MDX**车(保全金额15000元),扣押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鲁国强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宏立
书记员 张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