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03民初1652号之二
原告:***,女,1973年1月6日生,汉族,住山**省潍坊市寒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世华,潍坊奎文雅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5月1日生,汉,住山**省潍坊市寒亭区区。
被告:潍坊市寒亭区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幸福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70598461xh。
法定代表人:孙志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山东光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地址:潍坊市胜利**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2394w。
法定代表人:李东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佃塔,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潍坊市寒亭区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鲁国强
审 判 员 刘晓燕
人民陪审员 齐寿亭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宏立
书记员 牟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