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4财保13号
申请人:四川蜀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7层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8858613T。
法定代表人:宋洪剑。
被申请人:四川健绿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狮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82383773T。
法定代表人:徐极佳。
申请人四川蜀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3万元的财产(详见财产保全清单)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蜀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健绿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万元的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扣押清单)。
案件申请费4170元,由申请人四川蜀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四川蜀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杨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婷
书 记 员 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