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蜀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金桥镇昆山社区第五居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16317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蜀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宋洪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悦,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双流区金桥镇昆山社区第五居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金桥镇昆山社区。
负责人李仕强,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双流区金桥镇昆山社区第六居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金桥镇昆山社区。
负责人赵德军,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双流区金桥镇昆山社区第八居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金桥镇昆山社区。
负责人李定军,组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侯炎,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高洪,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上诉人四川蜀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双流区金桥镇昆山社区第五居民小组、成都市双流区金桥镇昆山社区第六居民小组、成都市双流区金桥镇昆山社区第八居民小组以及原审第三人高洪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上诉人四川蜀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所租用土地上附着物的基本情况未予查清,以致裁判失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蜀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34元以退回。
审判长  李伟东
审判员  喻小岷
审判员  盛 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