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安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302民初564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雅,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亚,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安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216号院盛唐至尊13栋1门33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战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垚武,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明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创意路199号B幢3楼024号。
法定代表人:郑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玉,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可,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战营,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垚武,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盼盼,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垚武,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洛阳安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环建筑公司)、浙江明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明禾公司)、刘战营、刘盼盼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雅、孙静亚,被告安环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玉、袁晓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80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8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截止2022年3月14日利息暂记15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一切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洛阳市老城区洛阳古城整治与保护(一期)续建EPC项目建设单位为洛阳金元古城文化建设有限公司,项目EPC投资单位为被告浙江明禾公司,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施工承包单位为被告安环建筑公司。被告刘战营、刘盼盼为被告安环建筑公司的股东,该二人未实缴出资。原告***(乙方)与被告安环建筑公司(甲方)于2021年8月12日签订《洛阳古城整治与保护项目一期(续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条款1.5履约保证金约定:“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80万元。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负一层全部封顶后,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正负零工程全部完成后,剩余履约保证金10天内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被告安环建筑公司的要求于2021年8月17日将履约保证金80万元打入了其指定的被告浙江明禾公司的银行账户中。但此后建设单位与被告浙江明禾公司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商定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关于洛阳市老城区洛阳古城整治与保护(期)续建EPC项目的合同。这就导致原告与被告安环建筑公司签订的《洛阳古城整治与保护项目一期(续期)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便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退还此前缴纳的80万元履约保证金,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安环建筑公司、刘战营、刘盼盼共同辩称,1.案涉保证金由原告交给被告浙江明禾公司,被告浙江明禾公司作为履约保证金收款人,在具备退还条件时应当退还给原告;2.原告主张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原告主张刘战营、刘盼盼承担退还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浙江明禾公司辩称,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2021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安环建筑公司签订《洛阳古城整治与保护项目一期(续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原告***需提交履约保证金80万元,该合同双方主体为被告安环建筑公司和原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浙江明禾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且合同中未约定原告的履约保证金需要向被告浙江明禾公司支付,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诉求应当向被告安环建筑公司主张,而非向被告浙江明禾公司主张,原告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乙方)与安环建筑公司(甲方)于2021年8月12日签订《洛阳古城整治与保护项目一期(续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条款1.5约定:“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80万元。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负一层全部封顶后,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正负零工程全部完成后,剩余履约保证金10天内返还。”合同签订后,***于2021年8月17日将80万元履约保证金转入安环建筑公司指定的浙江明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后安环建筑公司向***出具了收据,载明今收到***洛阳邑古城劳务分包保证金捌拾万元整,收款人为刘战营。
2022年2月16日,安环建筑公司向***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安环建筑公司指定***于2021年8月17日将80万元履约保证金转入浙江明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022年2月23日,安环建筑公司向***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洛邑古城一期续建项目在2021年11月19日,项目承包单位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及项目投资单位浙江明禾公司由于资金供应不及时等原因,影响项目施工形象及进度,建设单位向他们下达《解除合同通知书》,2022年1月份,浙江明禾公司同意建设单位置换项目条件,同时同意解除合同,从而致使安环建筑公司与***签订的案涉劳务分包合同无法履行,为此应及时退还***80万元履约保证金。
本院认为,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劳务分包的相应资质,故其与被告安环建筑公司签订的《洛阳古城整治与保护项目一期(续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无效合同。被告安环建筑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原告***出具的《证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安环建筑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返还***80万元履约保证金。关于逾期利息的问题,因本案被告安环建筑公司未及时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给原告***造成逾期利息损失,故本院认为逾期利息计算以80万元为基数,自被告安环建筑公司承诺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之日即2022年2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浙江明禾公司、刘战营、刘盼盼返还8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逾期利息的诉求,因被告浙江明禾公司仅作为被告安环建筑公司指示的收款方,其不是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对人,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浙江明禾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战营、刘盼盼虽系被告安环建筑公司的股东,但该二人认缴出资的日期为2048年12月31日,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存在加速到期的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刘战营、刘盼盼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支付的担保费因无合同约定且并非诉讼必须支出的费用,故对原告***主张担保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安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履约保证金8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77.5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洛阳安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裴 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兰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