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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白云区楚雄建筑材料服务部、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5民初9890号
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楚雄建筑材料服务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乡艳山红村粑粑坳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3MA6E10NU80。
经营者:朱宗明,男,汉族,1957年5月15日生,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欣,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1932545,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嘉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申请人: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洪南路众隆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220314321。
法定代表人:刘帅,身份信息不详,职务不详。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楚雄建筑材料服务部诉被告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楚雄建筑材料服务部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668,502.38元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用申请人在其处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诉讼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1,668,502.3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楚雄建筑材料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8,502.3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穆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