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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果开发区宏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4民初1209号之二

原告:红果开发***建筑物资租赁站。

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干沟桥收费站旁。

法定代表人:王立朋,系该公司经营者。

诉讼委托代理人:孟欣,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诉讼委托代理人:汪嘉珅,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178号茅台国际商务中心A座12楼。

法定代表人:刘帅,系该公司董事。

被告: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莲城街道西府海棠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彭佑斌,系该项目部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红果开发***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红果开发***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果开发***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733元,由原告红果开发***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杨 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振

书 记 员  刘方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