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4民初1209号之二
原告:红果开发***建筑物资租赁站。
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干沟桥收费站旁。
法定代表人:王立朋,系该公司经营者。
诉讼委托代理人:孟欣,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诉讼委托代理人:汪嘉珅,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178号茅台国际商务中心A座12楼。
法定代表人:刘帅,系该公司董事。
被告: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莲城街道西府海棠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彭佑斌,系该项目部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红果开发***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红果开发***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果开发***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733元,由原告红果开发***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杨 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振
书 记 员 刘方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