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13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洪南路众隆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莲城街道南街西府海棠项目部。
负责人:何程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子羽,系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黔西南州锦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马岭镇龙井村月亮田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熊德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黔西南州锦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1)黔0115民初8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另,2021年10月14日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9日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更名为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911元,由上诉人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周立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艳
书 记 员 刘羊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