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德康实业有限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0077号
申请人:黔西南州德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富兴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DQJPNOL。
法定代表人:李青,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光彬,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芳,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原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莲城街道南街西府海棠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MA6H3YWA8L。
负责人:何程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原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洪南路众隆商务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220314321。
法定代表人:刘帅,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黔西南州德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黔西南州德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25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中勘基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