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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759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洪南路众隆商务大厦7楼,实际经营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178号茅台国际商务中心A座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220314321。

法定代表人:刘帅。

原告***与被告贵州博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贵州博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款82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82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3.85%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年11月计算至劳务款项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被告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或者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诉称的事实及理由看出,原告基于对位于晴××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消防工程施工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该工程所在地为晴隆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建设工程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庆坤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罗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