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982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德安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魏天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本院2022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2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107690.96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2)鄂0982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刚
审判员 黎清楚
审判员 朱 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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