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鼎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23民初1684号之二
原告:湖北鼎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润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德安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魏天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鼎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鼎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鼎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鼎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10元,减半收取20255元,由原告湖北鼎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景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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