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82民初349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湖北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安陆市德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魏天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涛,安陆市府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2021年3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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