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484号
原告: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147号未来城C栋516室。
法定代表人:傅礼铭,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紫微中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