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山区珞狮南路147号未来城C栋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78194301J。
法定代表人:傅礼铭。
被执行人:贵州发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高新区珍珠苑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714340568U。
法定代表人:刘德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发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发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35×××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7208.9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焦子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何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