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发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山区珞狮南路147号未来城C栋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78194301J。

法定代表人:傅礼铭。

被执行人:贵州发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高新区珍珠苑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714340568U。

法定代表人:刘德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发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发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35×××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7208.9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焦子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何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