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阳市中新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82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当阳市中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九三林场。
被执行人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147号未来城C栋516室。
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中新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当阳市中新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2民初18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当阳市中新建材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96166.6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15元,申请执行费1343元。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824.6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春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