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6701号之一
原告: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147号未来城C栋51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思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20号现代·森林小镇公建区A栋13层09室。
法定代表人:**超,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15栋5-12层每层的1号、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思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余四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