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包头市宏森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包头市昆都仑区新城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姬宪森,系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宏森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生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己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包头市宏森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蒙商银行有存款账户(账号:00×××10)。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包头市宏森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蒙商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00×××10)。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冻结,申请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阿日古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执行员 赵 霞
书记员 阿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