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司特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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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8)宁民初字第1860

原告:宁波齐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黄坛镇杨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敏君,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司特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大连新村新型居住区怡生园1号楼2号底店。

法定代表人:云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剑平、韩辉波  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1114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齐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司特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欣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内蒙古司特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宁波齐心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00 000元。此款被告定于2009年1月10日前付清。

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林 欣 荣

 

 

 

                        二 0 0

 

书 记 员 孙佳雯(代)

 

 

 

 

 

 

 

 

 

 

 

                            (2008)宁民初字第1860

             

原告:宁波齐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黄坛镇杨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敏君,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司特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大连新村新型居住区怡生园1号楼2号底店。

法定代表人:云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剑平、韩辉波  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1114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齐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司特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欣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内蒙古司特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宁波齐心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00 000元。此款被告定于2009年1月10日前付清。

本案诉讼费4 3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 52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林 欣 荣

 

 

 

                        二 0 0

 

书 记 员 孙佳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