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建安(集团)利鑫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钢建安(集团)利鑫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保516号

申请人: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被申请人:包钢建安(集团)**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申请人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包钢建安(集团)**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蒙商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包钢建安(集团)**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蒙商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冻结才裁定号:(2021)内0602财保266号

原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内0602执保471号

审判员 张 海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萨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