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保471号
申请人: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包钢建安(集团)**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世,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包钢建安(集团)**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某银行账户。并提供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抵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包钢建安(集团)**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某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
审判员 张 海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萨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