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建安(集团)利鑫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包钢建安(集团)利鑫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203执20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区黄河大街。
被执行人:包钢建安(集团)利鑫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包钢建安(集团)利鑫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内0203民特9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97064元及利息等。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全部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203执20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桂梅
审判员包**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世亮
书记员邬佳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