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交通运输局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21民初2752号

原告:**,1988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1,内蒙古圣泉(科右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右翼前旗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陈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1984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右翼前旗交通运输局主任,住内蒙古科右前旗。

被告:袁某,1986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

原告**诉被告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交通运输局、第三人袁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暂不向二被告及第三人主张权利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荣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