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廊坊罡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02民初877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南省博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峰,内蒙古圣泉(阿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罡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于远头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52岁,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于远头村。
被告:通辽市天润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兴世纪城13号楼-2-1002。
法定代表人:杜卫兵,职务:经理。
第三人: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新址三中南侧。
法定代表人:顾铁刚,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廊坊罡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市天润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追加被告及第三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王丽慧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马彬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