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02民初1209号
原告:刘成义,男,1972年7月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告:长春市锌洋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农安县开安镇山东窝铺村赵家湾屯七组。
法定代表人:赵文志,职务:经理。
被告: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政府新址三中南侧。
法定代表人:顾铁刚,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义诉被告:长春市锌洋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义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长春市锌洋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成义对被告长春市锌洋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刘成义负担。
审 判 员 王 海 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萨日娜
书 记 员 呼 日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