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刘成义、长春市锌洋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02民初1209号
原告:刘成义,男,1972年7月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告:长春市锌洋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农安县开安镇山东窝铺村赵家湾屯七组。
法定代表人:赵文志,职务:经理。
被告: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政府新址三中南侧。
法定代表人:顾铁刚,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义诉被告:长春市锌洋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义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长春市锌洋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成义对被告长春市锌洋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刘成义负担。
审 判 员 王 海 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萨日娜
书 记 员 呼 日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