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头到沟至金江沟工程项目部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202民初25号
原告:***,男,1946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告: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头到沟至金江沟工程项目部,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项目部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头到沟至金江沟工程项目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