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冀维龙、某某、通辽市豫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科民初字第438号
原告通辽市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淼,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37岁,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告***,男,54岁,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通辽市豫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通辽市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通辽市豫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通辽市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市豫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通辽市豫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43元,由原告通辽市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包长江
审判员*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