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民终28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鸿***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月,内蒙古鸿***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鲁县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开鲁县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内0502民初10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开鲁县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丽
审 判 员 张 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道日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