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开鲁县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梁永强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23民初400号之二
原告:开鲁县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鲁县。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鲁县达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鲁县。
法定代表人:隋然,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于会举,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开鲁县。
被告:***,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开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开鲁县达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会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鲁县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鲁县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725.00元,减半收取70362.5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开鲁县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于凤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