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霍林郭勒市永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开鲁县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581民初581号
原告霍林郭勒市永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法定代表人罗籍,职务董事长。
被告开鲁县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霍林郭勒市永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开鲁县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林郭勒市永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林郭勒市永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林郭勒市永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原告霍林郭勒市永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霍林郭勒市永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99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