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

东宁市同创砼业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6财保1号
申请人:东宁市同创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北河沿村(金光寺路小金河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丽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张君昌,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被申请人: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环路东。
法定代表人:路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东宁市同创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东宁市交通运输局应拨付给被申请人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200000元,担保人张君昌用其所有的并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东宁市商服一套为上述冻结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东宁市交通运输局应拨付给被申请人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二、查封担保人张君昌所有的并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东宁市商服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东宁市同创砼业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明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