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

东宁市同创砼业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6民初201号之一
原告:东宁市同创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北河沿村(金光寺路小金河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丽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环路东。
法定代表人:路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东宁市同创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东宁市同创砼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宁市同创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秦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