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财保25号
申请人:***,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申请人: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芳文,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临艾河生产路及绿化工程”的工程款418000元(姓名: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支行,开户账户:91×××35)。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1221民初8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部分款项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临艾河生产路及绿化工程”的工程款418000元(姓名: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河市支行,开户账号:91×××35)。
案件申请费2610元,由债权人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文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冯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