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

***与**、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2915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泱,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00603470458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环路。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东升,安徽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2021年7月29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先杰

审 判 员  喻可达

人民陪审员  张敬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继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