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2915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泱,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00603470458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环路。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东升,安徽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2021年7月29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先杰
审 判 员 喻可达
人民陪审员 张敬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继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