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建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2921执4号
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8月29日出生,个体,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院在执行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内292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本院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辆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于2019年2月25日在不动产中心查询不动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高自力
审判员娜仁
审判员***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二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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