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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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3435号

原告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农垦劳动小区综合楼*号楼*层1022-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西综合楼*****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赤峰市××区西的3套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赤峰市房产证松山区字第XX**号、1XXXX号、1XX**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2000万元;同时轮候查封被告位于赤峰市××区西的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查封金额600万元。担保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中昊综合楼01021号房屋(产权证号XXXXXXXXXX**)和0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XXXXXXXXXX)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赤峰市××区西的3套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赤峰市房产证松山区字第XX**号、1XXXX号、1XX**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2000万元;

二、将被告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赤峰市××区南、鸭子河路西的房屋轮候查封,产权证号分别为:赤峰市房产证松山区字第,查封金额600万元。

三、将担保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赤峰市××区以北、松四大街以南、松一路以西中昊大厦综合楼X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XXXXXXXXXX)和X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XXXXXXXXXX)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