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30民初6303号
原告: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张宏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文庆,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士 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春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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