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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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4809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物资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建国,北京市中盾(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如意和大街56号乌兰财富中心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张宏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磊,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群,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齐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中昊大厦综合楼01053号。
法定代表人:项亚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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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建东,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齐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903元,剩余1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申英男
人民陪审员  陈建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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