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6776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现住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锡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赤峰新城热电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洲路西、松一街南、松二街北
负责人:李维,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俊顺,职务不详。
被告: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街。
法定代表人:王立志,总经理。
被告:赤峰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臣,职务不详。
被告;舒本千(曾用名舒本迁),男,1962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敖汉旗贝子府镇六道岭村大杖子组。
被告:舒本刚,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锡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赤峰新城热电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广源建设有限公司、舒本千、舒本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