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赤峰新城热电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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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04民初10329号原告***,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赤峰新城热电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洲路西,松一街南,松二街北。负责人,李维。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218号。法定代表人,***。被告赤峰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被告***,男,1962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刚,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赤峰新城热电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广源建设有限公司、***、舒本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