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城县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9民初3557号
原告:***,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宁城县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东侧华鑫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撒多多,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城县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宁素梅
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玮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