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宁城县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2民初6281号
原告:***,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木工,住赤峰市。
被告:宁城县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东侧(华鑫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总经理。
被告:***,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宁城县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黎俊志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韩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