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宁城县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城县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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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29民初93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宁城县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建设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城县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章富,系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邮寄费44元,由***负担。
审判员赵金柱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齐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