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宁城县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9民初3774号原告:***,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宁城县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男,51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林与被告***、宁城县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邮寄44元,由原告张国林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