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宁城县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9民初6430号原告:***,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宁城县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34岁,汉族,居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邮寄费44元,由***负担。审判员***二0一九年一月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