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1民初1038号
原告:***,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盟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毅,系***盟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胡日查,系该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古尔珠拉,系********骑职工。
原告***诉被告***盟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骑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盟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自行达成和解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秀 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红 燕
书 记 员 陶都别力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