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民终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华,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华,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茹,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力平,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茹,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阿拉善盟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缺席)
法定代表人:陈志忠,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不服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292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华、刘彦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茹、贺力平、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茹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阿拉善盟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292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735.0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任 丽
审判员 乔彦峰
审判员 高 萱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鲍 扬